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历程中,其打出的“百万人才进海南”口号热度不断攀升,曾出现人才落户海南人数暴增,办证中心人山人海的现象,就连海南各地区的房子也大量卖出。可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魅力如此吸引人们。
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4.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我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我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我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6.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1.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2.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2.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但最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一项《关于调整海口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为了促进海口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该通知发布后,即刻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如下:
新政策为:新落户在海南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后方可在海口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可购买第2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
原政策为: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可在我省购买1套住房。
新政策为:还尚未在海南落户的人才,则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且本人的家庭在海南省没有自住房,才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原政策为: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在限购区域外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新政策为:非海南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海南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新政策为:对于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落户的条件为: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其中985、211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40周岁以下;且需先就业再落户。
还需注意的是,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海口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对于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码尚未购买住房,按《通知》执行。即《通知》实施后,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码仍有效;不符合《通知》规定,购房资格码将注销。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不影响已进入购房流程的居民家庭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通知政策实行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以及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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