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12月1日起,厦门市将实施新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规定,有效期五年。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整合厦门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标准。《若干规定》突出了几项新举措,其中,征收程序由原来的先报批后征收补偿调整为先征收补偿后报批的模式。严格规定集体土地征收6个步骤,即:确定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规定还首次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对各项费用做了原则性规定。《若干规定》明确,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并结合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实行总包干补偿价。总包干补偿价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按照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同等面积置换,不补差价;安置面积超出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缴纳购房款。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经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且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土地征收中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按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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