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商家利用缺乏事实依据且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导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应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2.买家能否获得三倍赔偿,并不能仅仅单纯依据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非食品、药品的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民法上的欺诈,应符合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3.本案中的买家的购买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有计划购买行为,买家并未因商家的价格欺诈等不当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不符合民法上关于欺诈的定义,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7日,原告麦某某在某公司于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中购买了席梦思弹簧床垫7件,共付款25116元,购买时销售页面显示“价格11968元(划了横线),促销价3588元”。后原告发现,在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显示上述同款床垫的单价为3099元,经优惠后,实际销售价格为3000元。原告认为,某商家使用网页划线价和促销价比较的标价方式,使人误认为划线价为原价,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该原价,构成虚假的价格优惠,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该价格促销手段系天猫网的“特价宝”软件自动生成。,要求某公司与天猫网共同承担退回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责任。
:
1.关于某公司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某商家在销售页面标注了划线价11968元,同时标注了促销价3588元,划线价未标明其实际含义,而销售页面同时标注了促销价,该标价方式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划线价为原价,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划线价的合法依据并且在原告购买前,该商品的实际价格为3000元。故某公司以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该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2.关于天猫网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天猫网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网上产品价格标注由某公司自行进行价格输入完成,天猫网已尽到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行为,原告请求天猫网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上诉人某公司是否有价格欺诈行为;
二、如有,被上诉人麦某某能否向上诉人主张三倍赔偿。
1.关于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予以确认。
2.关于麦某某能否获得三倍赔偿的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非食品、药品的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民法上的欺诈,应符合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其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多达千件,上诉人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麦某某此次购买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有计划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某公司虽然有价格欺诈的行为,但麦某某并非因误导而购买了商品,该情形不符合民法上关于欺诈的定义,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麦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应予退货的其他事由,故对其关于退还货款的主张亦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纠正。
,驳回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态度鲜明地表明“以牟利为目的的有计划购买行为,不符合民法上关于欺诈的定义,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尤其是在深圳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团体化的特点,其引发的诉讼也激增,这样一方面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诉累,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2017年5月19日,,最高院表态称,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一判决中体现的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遏制的观点,不仅是对客观情势发展变更的回应,也是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以更好的保护真正的消费者权益的手段,更是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法意之要求。
阿里巴巴集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廓清平台内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投入巨大,并设置了相对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但是,旗下的多个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天猫网、阿里巴巴网等却一直屡遭职业打假人起诉,为此受诸多诉累。这一判决,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遏制深圳地区职业打假团队的恶意诉讼有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其有利于保护平台内商家的合法利益,维护平台的良性生态环境,最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信这一判决作为一个信号,能为深圳地区类似案件作指导和参考。
★
版权声明
1、本公众号所有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标明来源【世鼎知识产权shidingip】并附下图二维码。
2、封面及本文图片来源:世鼎
3、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免责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之用,不得视为世鼎知识产权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留言或邮件联系。
团队简介及联系方式
世鼎知识产权团队,专注于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实践创新与理论研究,尤其在版权、商标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专注行业主要为互联网行业、电商及新型科技。团队长期与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熟悉大型公司运行模式与业务,能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兼具大型企业工作经历与诉讼经验,。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7号国际人才大厦707室
邮箱:public@shidingip.com
手机:13924628232
微 信 号 : shiding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