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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负担税款不可以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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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某公司会计给河南省南阳市宏图税务师事务所打来咨询电话。

接听电话的注册税务师小张说:“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凡是为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计入损益类账户的金额和超标准列支的费用,都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应对方的要求,小张事后给对方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举例说明了在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是:(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代其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额就是不含税收入或称税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代入应纳税额一般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等文件规定,先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利用解方程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雇主为雇员全额负担税款

例:某企业职工王力2008年3月份工资、薪金收入5500元,企业为职工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970.59×15%-125=470.59(元)。

验算:王力的含税工资额=5500+470.59=5970.59(元),代入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5970.59-2000)×15%-125=470.59(元)。

如果利用解方程法,设应纳税额为X,则含税收入为5500+X,X=(5500+X-2000)×15%-125,解方程得X=470.59(元)。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例:某企业职工王力2008年3月份工资、薪金收入5500元,企业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300元。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5500+300-2000=3800(元),应纳税额=3800×15%-125=445(元),其中雇主负担300元,雇员负担145元。

按解方程法,设应纳税额为X,其中个人负担X-300元。含税收入为5500+300,X=(5500 300-2000)×15%-125,解方程得X=445(元)。其中王力负担=445-300=145(元),实际发放工资=5500-145=5355(元)。

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例:某企业职工王力2008年3月份工资、薪金收入5500元,企业负担60%的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5500-2000-125×60%)÷(1-15%×60%)=3763.74(元),应纳税额=3763.74×15%-125=439.56(元),其中雇主负担439.56×60%=263.74(元),雇员负担439.56×(1-60%)=175.82(元)。

按解方程法,设应纳税额为X,则含税收入为5500+X×60%,X=[(5500+X×60%)-2000]×15%-125,解方程得X=439.56元,其中王力负担439.56×(1-60%)=175.82(元),实际发放工资=5500-175.82=5324.18(元)。

最后,税务师小张提醒企业注意,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宜将企业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中,计提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可以列为“营业外支出”,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除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外的工薪支出按照受益对象分配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其他科目,即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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